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張智維(即張登輝之繼承人)
張雅萍(即張登輝之繼承人)
張雅玲(即張登輝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戴禮亮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85年6月19日所為之85年度裁全字第227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85年度裁全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於第一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86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後提起上訴,並於民國89年3月1日撤回起訴,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鈞院85年度裁全字第2279號裁定、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紀錄、民事撤回狀、北院86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85年6月19日以85年度裁全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返還酬金事件經北院86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駁回後,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嗣後撤回起訴,相對人於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中,於一審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後將訴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是相對人就此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堪認其命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