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陳黃喜相 對 人 立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泓華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8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8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 項、第83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