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葉文生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4年8月9日所為之94年度裁全字第643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而所稱「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之清償、抵銷或債權人之免除而消滅;而債權人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因而拋棄原有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64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清償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云云。
三、經查,系爭裁定原債權人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訴訟經本院96年度重小字第131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嗣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相對人,相對人以系爭判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16982號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並於執行程序中稱聲請人已全數清償,無執行必要而撤回執行之聲請,本院另於115年3月1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於同年月25日具狀稱系爭裁定債權確已清償完畢,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