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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66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6224號債 權 人 林淑媛債 務 人 吳宏章

洪楷楙

林育文即林哲鋐

邱彥傑

黃智群

曾元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戶籍分別設於宜蘭縣壯圍鄉、桃園市中壢區、宜蘭縣羅東鎮、花蓮縣花蓮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本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故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