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7734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嚴家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然其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祥字第91717號案件執行中,此有第三人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