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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68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8605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管綠冬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