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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73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73848號債 權 人 江啟銘債 務 人 莊東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高雄市新興區、臺中市西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