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87370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雷耀華
劉期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標的為債務人雷耀華對第三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宜蘭救主修女會附設宜蘭縣私立汎米亞幼兒園之薪資債權,該幼兒園址設宜蘭縣宜蘭市,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