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89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89251號債 權 人 張廷嘉債 務 人 龎家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頭份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