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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91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91569號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債 務 人 劉芸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王長美即順園小館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