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97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97486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林沛鑫債 務 人 陳俊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北市坪林區公所之勞務報酬、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坪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