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99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99850號債 權 人 朱素芝債 務 人 張予強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北投中和分公司、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分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士林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