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8873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債 務 人 廖怡萱債 務 人 廖駿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皆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廖怡萱、廖駿昇之住所地分別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臺中市太平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雲林及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