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1783號債 權 人 楊傳蓮即新北市私立夏哲森幼兒園代 理 人 陳金泉律師、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債 務 人 范佩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泛美家事清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該三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信義區、桃園市蘆竹區、臺北市中正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