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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3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3272號債 權 人 張榕芳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債 務 人 秦庠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秦庠鈺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三芝區及高雄市前鎮區,均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