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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3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3288號債 權 人 郭文浩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3代 理 人 李偈債 務 人 郭李慧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慰撫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國防部之遺屬年金債權,第三人國防部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裁判案由:返還慰撫金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