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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3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3347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蕭胤瑮債 務 人 翁振郎 住嘉義縣○○鎮○○00號之00

翁惠如

黃宏國

周意青

周意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嘉義縣布袋鎮、嘉義縣民雄鄉、新北市汐止區及基隆市仁愛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士林或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