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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35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5590號債 權 人 翁利信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債 務 人 林發水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址設桃園市桃園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