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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05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0554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陳啟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啟明、李秉宸(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相對人李秉宸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966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陳啟明、李秉宸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李秉宸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97年8月16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相對人李秉宸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執行名義對相對李秉宸人之繼承人是否亦有效力,為聲請人得否得持該執行名義,以相對人李秉宸之繼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