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09446號債 權 人 林滿足債 務 人 王孟章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坐落於屏東縣長治鄉榮興段1066、10
67、1068、1070、1071、1076、1085、1088、1089、1096、1105、1106、1107、1129、1132地號土地所在地均在屏東縣,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