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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145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楊雯雅債 務 人 何志一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在桃園市大園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