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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703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林翔瑜債 務 人 解明錦(原名:解錦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