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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87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8724號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夏杰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債 務 人 鄧凱文(原名:鄧語潔)

住○○市○區○○○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因未提出附表不動產登記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名冊,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令已於114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4年7月6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4年7月11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不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附表:

114年司執字048724號 財產所有人:鄧凱文即鄧語潔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23 5350 240分之1 202,2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30 1010 240分之1 38,100元 備考 3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39 36 201075分之947 1,500元 備考 4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0 1684 60分之1 254,700元 備考 5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1 2275 201075分之947 97,200元 備考 6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1-19 159 240分之1 6,000元 備考 7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1 295 60分之1 44,700元 備考 8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2 436 60分之1 66,000元 備考 9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4 94 60分之1 14,100元 備考 10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5-5 145 60分之1 21,900元 備考 11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8 679 201075分之947 29,100元 備考 12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9 873 60分之1 132,000元 備考 13 新北市 三峽區 山員潭子 0149-1 39 60分之1 6,000元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一層: 351.29 二層: 91.99 合計: 443.28 15分之1 134,093元 備考 未登記建物查封。其中17.10平方公尺使用鄰地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