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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1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1533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徐明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高世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保險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