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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0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0757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沈俊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0757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調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後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來義鄉非在本院轄區,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