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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79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79494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郭書妤債 務 人 阮欣莉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等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在宜蘭縣宜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