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7436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債 務 人 李雅芳債 務 人 陳秋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陳秋田在監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而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法務部○○○○○○○執行中,此有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