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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88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8038號債 權 人 葉展詳 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李宗諭 住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一街11樓之5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宗諭對第三人序緒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附帶請求查詢其勞保、郵局存款、集保股票、壽險保單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