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95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5834號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陳鳳龍)債 務 人 陳冠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