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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他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94號異 議 人 許家豪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94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之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對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94號民事裁定不服聲明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並經本院於115年3月4日通知異議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異議人,惟迄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是以,異議人既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其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