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李盛城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陳玉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以114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裁定准許在案,惟聲請人基於節省司法資源之考量,前已向鈞院民事執行處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以114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規定,核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