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所為之108年度家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而所稱「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之清償、抵銷或債權人之免除而消滅;而債權人已喪失請求假扣押之權利,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因而拋棄原有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家全字第33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判決確定。今聲請人已清償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法律事務所函、匯款申請書、簽收證明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家全字第3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此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兩造間本案訴訟經本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13年1月31日、113年2月1日匯款新台幣(下同)3,612,329元、22,849元至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帳戶,以清償前開本案訴訟之債務,有法律事務所函、匯款申請書、簽收證明及本院職權向相對人銀行查調之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另於114年7月9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4年7月14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表示意見,本件已足形式認定聲請人確已清償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符合前揭規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