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彭恢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陳明欲撤銷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並具體指明欲聲請撤銷何案件(如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745號報明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則被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為「彭林秀卿」;如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690號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則被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林素黎」)。該通知已於114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