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僅順會計師聲請人前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70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之檢查人,聲請請求酌定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