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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 傳奇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少雲相 對 人 鮑蓮琴

潘聖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00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95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