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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9號114年度司聲字第348號114年度司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陳森欉

李娜珠代 理 人 林財生律師聲 請 人 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勝源

陳政基

張陳秀英張維鈞張佩玲張慧玲

張啓鴻陳雅琴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陳啓宗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陳雅琪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陳啓峯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陳啓弘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勝源、陳政基、張陳秀英、張維鈞、張佩玲、張慧玲、張啓鴻、陳雅琴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啓宗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雅琪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啓峯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啓弘即陳太郎之繼承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如附表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陳森欉應賠償聲請人李娜珠、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如附表二、三「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李娜珠應賠償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四「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上開判決附表五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陳勝源、陳政基、張陳秀英、張維鈞、張佩玲、張慧玲、張啓鴻、陳雅琴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啓宗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雅琪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啓峯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陳啓弘即陳太郎之繼承人應賠償聲請人陳森欉、李娜珠、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應給付聲請人陳森欉、李娜珠、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又聲請人陳森欉應賠償聲請人李娜珠、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以及聲請人李娜珠應賠償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三、四「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785元 由聲請人陳森欉預納。 第一審裁判費 46,154元 由聲請人李娜珠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9,200元 由聲請人李娜珠預納。 鑑定費用 71,250元 由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預納。附表一:(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陳森欉之訴訟費用額 (元) 應給付聲請人李娜珠之訴訟費用額 (元) 應給付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 (元) 1 陳勝源 3156/10000 6,560 17,470 22,487 2 陳政基 123/2000 1,278 3,404 4,382 3 陳雅琴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1/48 433 1,153 1,484 4 陳啓宗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1/48 433 1,153 1,484 5 陳雅琪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1/48 433 1,153 1,484 6 陳啓峯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1/48 433 1,153 1,484 7 陳啓弘即陳太郎之繼承人 1/48 433 1,153 1,484 8 張陳秀英、張維鈞、張佩玲、張慧玲、張啓鴻 公同共有 614/10000 1,276 3,399 4,375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聲請人 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李娜珠之訴訟費用額(元) 1 陳森欉 3/8 19,480附註: 聲請人李娜珠共應給付聲請人陳森欉1,278元,與聲請人陳森欉應給付聲請人李娜珠20,758元兩相抵扣後,聲請人陳森欉尚應給付聲請人李娜珠19,480元。附表三:(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聲請人 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元) 1 陳森欉 3/8 26,286附註: 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共應給付聲請人陳森欉433元,與聲請人陳森欉應給付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26,719元兩相抵扣後,聲請人陳森欉尚應給付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26,286元。附表四:(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聲請人 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元) 1 李娜珠 123/2000 3,229附註: 聲請人李娜珠共應給付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4,382元,與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應給付聲請人李娜珠1,153元兩相抵扣後,聲請人李娜珠尚應給付聲請人陳啓超即陳太郎之繼承人3,229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