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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相 對 人 林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