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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陳宏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秀速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付,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案件繳費答詢表附卷可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