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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90號聲 請 人 簡櫻蓮相 對 人 陳淑惠

陳心格陳心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67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3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其餘被告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餘由相對人負擔,僅被告之一蔡金荔不服提起上訴,其餘被告部分業已確定。

三、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784元及測量費89,100元,合計共166,884元,由聲請人負擔4%,為6,675元(計算式:166,884×4÷1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編號 所有權人(被告) 訴訟費用負擔 1 高素英 4% 2 紀雪紅 5% 3 林祥麟 4 林祥麟 4% 5 廖远彬 4% 6 簡櫻蓮 4% 7 陳文程 3% 8 洪櫻瑛 4% 9 黎氏敏 2% 10 蔡金荔 13% 11 簡慶桐 3% 12 賴養和 7% 13 范岩銀 8% 14 高素英 8% 15 林祥麟 15 侯政鋒 7% 16 謝建居 7% 17 許素英 1% 18 黃秀麗 8%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