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948號聲 請 人 吳智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簡廷宇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簡廷宇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限期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5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