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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家豪律師(即失蹤人陳新之財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失蹤人陳新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陳新之財產管理人。失蹤人留有財產,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財產目錄公證完畢,且聲請宣告死亡程序,經鈞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在案,失蹤人陳新既已宣告死亡,故聲請人就財產管理人之職務業已終了,爰請求鈞院酌定合理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財產目錄公證書、聲請死亡宣告等程序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之財產產管理人,業經聲請人提出裁定影本為證。依前揭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財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審酌聲請人已辦理財產管理人財產目錄已公證完畢、聲請死亡宣告等事宜,爰酌定聲請人之財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含已代墊費用2,128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