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丙○○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條、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6條之2、第1079條之1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19條規定同法第106條第1項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為養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16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由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同意,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健康檢查表及財產資力證明、刑事紀錄證明、職業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雙方訂立收養契約並由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到庭陳述明確。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進行訪視,訪視內容略以:㈠出養必要性:收養人與生母為能共同實質擔負被收養人權利義務,給與被收養人完整家庭生活而提出收養聲請,使收養人於法律上與被收養人建立親子關係,以彌補父職長期缺位的遺憾,評估生母出養動機並無不妥之處。㈡收養人現況:收養人與生母透過溝通協調,共同經營家庭及育兒,且收養人於人格特質、經濟狀況、身心健康狀況及家庭支持系統穩定,所提之親職教育理念及計畫無不妥之處,然收養人未具有教養經驗,故建議收養人可透過親職教育書籍及請教親友以提升親職能力,並參與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中心辦理的繼近親收養家庭的親職教育。另收養人與生母於相處時間及婚齡短暫,且收養人與生母及被收養人才將正式進入穩定家庭生活,尚需面臨新生活型態的適應性及可能延伸問題,因此收養人與生母需先行擁有穩定共同生活期,才能評估婚姻穩定度及收養承諾度。㈢試養情形:被收養人其身心發展與受照顧狀況良好,然其年齡尚無法理解收養意涵及完整身世,社工觀察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相處互動親密自然,初步評估已具有親子情感連結。㈣綜合評估:本案收養人基礎條件良好,具有穩定性,且被收養人受照顧狀況良好,與收養人相處互動自然,已建立親子情感連結,然收養人於親職教養能力薄弱,故建議收養人可透過親職教育書籍及請教親友以提升親職能力,並參與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中心辦理的繼近親收養家庭的親職教育,另收養人與生母互動關係及婚姻狀態處於磨合階段,尚未建立穩定信任關係,且收養人與生母及被收養人於114年6月底才將正式進入穩定家庭生活型態,尚須面臨新生活型態的適應性,故建議收養人與生母先行擁有穩定共同生活期,使婚姻關係及生活型態趨於穩定再進行收養,使收養得以更具有高度承諾,有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四、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有收養之合意,然本件目前並未具收養之迫切必要性,倘率予變動被收養人之身分狀態,難謂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則本件收養程序應緩而行之,待收養人提升親職教養能力,並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實際長期共同生活相處,建立更緊密之親子間情感依附,再行聲請法院認可收養,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現階段正足以試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親職關係建立,與其等間相處之真誠與坦然,均不應因本院認可收養與否而影響收養人對被收養人之扶養意願與關愛程度。是本件收養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實尚有疑慮,本院綜合相關事證,既然無法獲得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之積極心證,參照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