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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

石宇涵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乙○○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乙○○(男、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收養,惟養父於58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改回原來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乙○○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58年12月24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死亡診斷書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聲請人母於48年12月29日與養父結婚,養父於49年6月18日收養聲請人,惟養父於58年12月24日死亡,無繼承養父遺產,且已徵得養家胞妹同意,養父之祭拜由養家胞妹為之,希望能認祖歸宗改回原來姓氏,故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4年8月6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養家之胞妹黃文采同意,亦有終止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乙○○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