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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與甲○○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母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母於109年7月17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改回原來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甲○○間成立收養關係,養母於109年7月17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母已過世多年,聲請人與養父業已合意終止收養,聲請人和養家的感情一直很淡薄,無繼承養母遺產,且已徵得本家胞兄、胞弟、胞姊同意,養母之祭拜由養父為之,聲請人與本家胞弟一直都有互動往來,想要認祖歸宗改回原來姓氏,故請求終止與養母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4年9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本家之胞兄弟張簡振杉、張簡振豐、甯朝宗、甯朝明、胞姊張簡秋忍、甯意映、甯意芳、甯意倩同意,亦有終止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母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母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