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甲○○與丙○○、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丙○○(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養母乙○○○(女、00年0月00日生)所收養,養父丙○○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4日死亡、養母乙○○○於55年8月23日死亡,而聲請人自小一直在本生家庭長大,養父母已經過世很久,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丙○○、養母乙○○○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丙○○、養母乙○○○已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母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為我三叔,他是老師,為了領取津貼補助,所以我母親將我過繼給他,但我是在本生家長大,養父沒有扶養過我;養父的遺產,我都沒有繼承;本家胞兄丁振輝、胞弟丁文聰、胞姊丁秀蓮同意我回歸本家,而養家胞弟丁建忠、丁國生亦同意我回歸本家等語,有本院114年8月13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父母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丙○○、養母乙○○○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