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58號聲 請 人 A00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養父A01收養,惟收養人於民國85年2月3日死亡,收養關係形式上雖然存在,然實質上已無任何照顧與親屬功能,為使聲請人回歸原生家庭,並確保其身分利益及繼承權益,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A01之養子及A01於85年2月3日死亡之事實,固據提出聲請人、A01之戶籍謄本為憑:
(一)然查,本院審理經聲請人到庭陳稱:「(問:當初為什麼被收養?何時被收養?)我是被我大舅收養,因為他沒有小孩。
我沒有印象是什麼時候被收養,只知道很小的時候就被養父收養。小時候是跟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到國小四年級搬回跟生母一起住。(問:為何要來辦理終止收養?)為了擁有對生母的繼承權。去年生母生病後醫療費都是我及哥哥各負擔一半,照顧部分是由我及阿姨負擔,所以我認為我也有盡到照顧母親的責任,所以繼承一半財產也不過分,我認為我該盡的責任盡了,繼承卻沒有我的份,這樣說不過去。(問:養父過世後,是否有繼承養父之遺產?)有,社子島農地約20幾坪(約莫6、7筆)。我估算過土地價值約莫新台幣3、4佰萬。(問:養家有無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無。他沒有生育子女。(問:本生家庭有無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有一名哥哥,我覺得他應該不同意。」等語,有本院115年1月1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
(二)由聲請人之前開陳述可知因養父未婚無子女,故由養父收養聲請人,可能為家族長輩期待唯一男外孫成為長外孫,完成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繼承財產之任務。復參以聲請人於養父死亡後,繼承養父所遺之全部遺產,亦有養父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足憑。聲請人既繼承養父之全部遺產,顯見聲請人有與養父維繫收養關係之意思,倘認可聲請人基於繼承人身分取得遺產後,復終止與養父間收養關係,恐有顯失公平之情事。
四、綜上,本院審酌上開事證,權衡當初收養之目的,與聲請終止收養之原因,認如許可聲請人於養父死亡後終止收養,恐違背當初收養之目的。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