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59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Thomas Gordon MCINTYRE 馬台恩
Jennifer Su MCINTYRE 蘇慧芬前列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9法定代理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李美珍代 理 人 姜延蓉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 張弘偉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 江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0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