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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曹恒瑀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固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同法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養父甲○○所收養,惟養父甲○○已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件為證,然是否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非僅單憑戶籍謄本之記載,即可為之,揆諸前開規定,尚應判斷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茲因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之情,經本院定期通知釋明有無繼承養父甲○○遺產並提出佐證資料,屆期聲請人未有補正。本院復定期通知聲請人於114年7月9日、114年8月6日到庭陳述意見,上開通知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屆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是否確有終止收養之真意?終止收養之聲請是否顯失公平?本院均無從審認,自難僅憑聲請人片面陳述及所提之上開書面證明文件即遽以論斷,依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