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A01關 係 人 甲○○
乙○○丙○○丁○○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被收養人若已成年,於收養人死後,被收養人欲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審酌是否顯失公平,必須綜合民情風俗及個案事實,並考量終止收養之正當性,以為判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前為養父A02收養,惟養父於民國86年8月14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並建立良好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A02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86年8月14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因為養父生前留有債務,是在與我生母離婚時欠的債,我當時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導致現在我沒有辦法以自己的名義買房子,所以想要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沒有與本家生父及本家兄弟姊妹來往,我是與養家的弟弟妹妹有來往,我現在也是和養家弟弟同住,但因為我們三姊弟繼承養父債務,所以我們三姊弟都沒有辦法以自己的名義買房,但只有我可以用終止收養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希望可以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而聲請人之本家兄弟姊妹乙○○、丙○○、丁○○於本院調查時則表示︰「不同意終止收養。因為父親年紀已大,且身體狀況不佳,我們與聲請人已久未聯絡,我們三兄妹是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有聲請人,現在我們家庭成員越來越多,若聲請人終止收養回歸本家會造成我們的困擾」,聲請人生父甲○○具狀陳述略以:聲請人與本家家人在幾十年少有見面、接觸情況下貿然要重新生活在一起,無形中對於本家家人生活及法律關係造成很多矛盾及困擾,同時對社會而言,其終止收養關係對往後的法律關係亦要重新釐清,實在欠缺法律的安定性,故聲明不同意終止收養,有本院114年9月18日訊問筆錄、民事陳述狀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終止收養之目的係為能以自己名義買房,而不能買房之原因為繼承養父財產上義務所致,然聲請人繼承時年滿26歲,已然成年,應理解繼承、拋棄繼承及相關法律效果,如容認聲請人於繼承後多年始因前開原因而終止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回歸本家,難謂無顯失公平及具正當性之情形,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