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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4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2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3法定代理人 A04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 A01 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條、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2項、第1076條之2、第1079條之1及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2願收養其配偶A04所生之被收養人A03為養子,雙方於114年11月25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財產收入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書、健康檢查體檢報告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憑。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於114年11月25日訂立收養契約,並經被收養人生父同意,固經其等到庭陳述綦詳,惟本件出養並未得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A01之同意,A01到庭陳稱表示:「(問:是否同意被收養人為收養人收養?)不同意。我沒有想要放棄這小孩,我不希望自己的小孩被收養。(問:被收養人生母於105年12月1日與被收養人生父離婚後,是否有探視被收養人、給付被收養人扶養費?)當時離婚後,被收養人祖父堅持要這小孩,所以小孩親權歸生父,由他們養,我只有探視權,我沒有給付扶養費,在收到收養通知前最後一次的探視時間是109年1月9日,但在收到收養的庭期通知後,114年12月10日有再去探視一次。(問:為何這中間都沒有探視未成年子女?)因為後來生父與前妻再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所以我不想因為探視子女去聯繫生父,介入生父新的生活等語(見本院115年1月7日之訊問筆錄)。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派員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父母進行訪視之結果略以:本案收養人健康、經濟穩定,且與被收養人維持良好依附關係,在實際照顧上,無不適任之處,但因收養人即將入獄,現階段難認收養人為被收養人之長期穩定照顧者;另就出養必要性而言,本案收養聲請,當事人係基於即將入獄服刑之權宜性安排,但即使收養聲請成立,亦未必能確保收養人延後入獄之申請獲准,倘相關安排未能如期進行,恐致被收養人同時面臨2名親權人皆無法實際行使扶養與照顧義務之風險;綜合前述,本案出養聲請之動機及必要性尚存疑慮,現階段難認屬保障被收養人長期穩定照顧之必要措施,以上資訊供司法事務官依兒童最佳利益裁定之,有該基金會收出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參。

四、本院審酌本件出養並未得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A01之同意,且生母亦明確表示不同意本件出養,考量生母並非全然放棄與被收養人之會面探視權,生母雖已有時間未穩定探視及給付扶養費,致無法與被收養人穩定培養感情,然究其原因非無調整改善可能,並非對被收養人不聞不問,難謂生母即有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此外,又無證據足以證被收養人生母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出養之情,本件被收養人之出養既未得生母之同意,且核無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且苟新發生之親子關係,其最佳利益係建立在須破壞仍存在之親子關係之上,則顯非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是本件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又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業經駁回,依上規定,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並提供所需協助,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日期:2026-02-10